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在报到期限内向学院教务处履行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的,来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学生本人身份证,由直系亲属代办的,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学生本人签写的委托办理说明书。请假时长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环节安排专人审查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审查合格予以注册学籍。如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因病无法正常上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新生可以向我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同意后向学生本人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退役后两年,办理程序参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育部教学〔2013〕8号)。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在新生开学后的两周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等材料来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由他人代办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学生本人签写的委托办理说明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我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入学后的两个月内,由学籍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招生办、各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学校对取得学籍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未能注册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新生入学3个月后,学生须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应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或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在校生(不含新生)务必于每年10月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电子注册信息,然后将情况反馈到所在系(部),由系(部)归纳整理后统一报教务处。
第二章 教学组织、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不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十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系(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数。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除应完成必修课的学习外,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且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系(部)应当适时向学生公布教育教学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参加学习。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专业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由系(部)审核后交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初告知学生。考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开卷、闭卷,可笔试、口试、做论文、大作业等,或多种形式组合。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考试,都应该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课程考试分为非统一集中考试和统一集中考试。非统一集中考试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时段内进行。统一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统一集中考试课程,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评的40%;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评成绩的60%,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应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必修课的考核成绩不合格需参加补考,补考在正考学期的下一学期初进行,补考后成绩仍未合格的,该课程成绩纳入学业清查。具备积欠补考或重修资格的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参加积欠补考或重修,具体安排由教务处根据每学年的教学计划而定。对于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合格,不能参加补考,需在后续学期重修(重修可改选课程)。
第十五条 每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或缺交作业量达1/2及以上、或实验(以及实训、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的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且不予补考,该课程成绩直接纳入学业清查。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须办理缓考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在教务系统下载),所在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一学期举行的补考(缓考办理在教务平台线上审批,具体流程见学校教务网站操作说明)。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该课程成绩直接纳入学业清查。
第十七条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补考,该课程成绩直接纳入学业清查。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办法按照学院体育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在每年10月份对全体在校生上一学年的学业情况进行清查,对存在严重学业问题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一)当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学分在7到12学分范围内者,给予试读警告一次,并通告家长;
(二)当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学分在13到20学分范围内者,列为试读,列为试读学生的学业学籍管理按照学院试读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三)当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者,或试读后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采取教学系部和教务处两级管理的模式。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平台上录入学生的考核成绩,并将纸质成绩报告单向所在系部报送,系部汇总后将班级课程成绩总表报教务处,所有纸质成绩记录单由系部留存。重修(考)或补考成绩也照此办理。纸质成绩单至少保存5年,学生在校期间的总成绩单由学校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在考试结束10天后上网查询成绩,如有异议,可于考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由系部转请有关开课教学单位两周内完成复查,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如成绩确实有误,任课教师要填写“成绩修改申请表”并在“修改理由”栏内说明原因,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更正。学生本人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核查。
第二十三条 补考、重修考试合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并在学业成绩表上予以标注。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核算或记载。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其学业成绩表和学籍档案真实、全面记载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学生离校后,学业成绩表和学籍档案由档案室保存、管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参照《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申请条件、申请时间、办理流程以及公示办法按照学校转专业规定办理,对于休学创业或从部队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入其他高校就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申请转学的具体办法可参照《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转学实施细则》,转学手续办结之后的一周后,将在学校官网对转学情况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于因病需回家治疗、有意参加社会实践、创业需要、家庭有特殊困难需离校一段时间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经个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学生须在退役后两年内在学校的学年注册时间段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进行办理,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超过开学日期一个月的情形),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未办理休学手续,按在校生管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 需要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经所在系核实后在学校教务平台提交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申请办结确认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到学生所在系部领取含有签章的《申请办结确认表》复印件,凭该复印件到学校其他部门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休学申请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论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需在休学期满前1周,在学校教务平台提交复学申请及其他佐证材料,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到所在系部领取含有签章的《申请办结确认表》复印件,凭该复印件到学校其他部门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教务平台说明。
复学的学生,依据修课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保留学籍的退伍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复学,办理流程与本条规定的第(二)部分相同。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报学生处,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经教务处备案并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处凭退学办结材料下发退学公文。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毕业顶岗实习合格),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应在结业半年后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具体形式由学校根据课程考核要求确定),课程考核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生申请补考或重修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结业时间三年。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其余情形的退学学生,可申请办理在校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需要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更改后的学籍信息生效。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在学信网平台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学历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自2022年7月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 |